深圳新闻网讯在三年前的一场交通事故中,50岁女子刘某骑着自行车命殒机动车轮下,事故责任完全在肇事车辆司机。直到现在,刘某的家人还在讨要保险赔偿。此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刘某的家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昨天,刘某不满20岁的小儿子手持再审申请书,来到本报投诉。
女子身亡肇事司机逃逸
2006年7月3日2时50分许,一辆粤BKH701小货车行驶到宝安区光明农场晨光牛奶公司时,与骑自行车横过路段的女子刘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当场死亡。事发后,小货车司机逃逸。经宝安交警大队认定,小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
令刘某家人雪上加霜的是,司机跑了,车主张某霞也不见了踪影。刘某的3个儿子及丈夫作为原告,将车主张某霞和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霞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总计224040元,判令天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称有权拒赔
被告张某霞未作答上海到厦门货运辩。被告天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对于投保方擅自变更机动车辆所有人而未申请变更登记的,我公司有权拒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查明,粤BKH701号厢式小货车行驶证上的车主原为王某梅。2006年4月29日起,粤BKH701号厢式小货车在天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法院认为,根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主张某霞对逃逸司机在此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案件审理时,车主张某霞也逃逸,而该车在天某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20万元,因此天某保险公司对张某霞在保险限额内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现行赔付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天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家人交通肇事损失20万元,车主张某霞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受害家属难获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理由之一是:2006年7月26日,最高法院作出(2006)6号司法解释,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原审法院将上诉人与孙纪虎签订的保险合同视为强制保险,属适用法律错误。
原来,2006年4月29日起,粤BKH701号小货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资料中变更车主为张某霞,但未办理新的车辆行驶证,而该车辆虽然在保险责任期限内,但被保险人登记为孙纪虎。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为孙纪虎,行驶证车主为王某梅,2006年4月27日,王某梅将此车转让给张某霞,而未通知上诉人,并向上诉人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依此保险公司认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审法院根据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作出改判上海至福州货运决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家人请求法院再审。2008年5月20日,法院再审结果为维持二审判决。
由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刘某家人又找不到肇事的车主,目前法院查封了价值较低的肇事车辆以及车主不多的财产,刘某家人应得的大部分赔偿数额得不到落实。专家支招申请交通救助金
来到本报投诉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他的爸爸现在龙岗坪地一带以拾荒谋生。三兄弟中,他和大哥只是初中毕业,二哥大学毕业一年多,为了妈妈车祸去世的事也耽误了工作,现在家中一贫如洗。目前他辞了工作,在跑索赔之事,如今面对法院判决,他们无论从情感上,还是从经济上都无法接受。他手持一份《再审申请书》,希望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中“生命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高于商业利益的价值取向”,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