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下午,在贵州安顺市关岭县坡贡镇,郭家和代家两户村民因一桩亲事发生纠纷,之后警察张磊前来执法,开枪将郭永华和郭永志当场击毙。次日,安顺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案情:警察张磊带领协勤到现场处置打架事件,其间,被当事人暴力袭击,民警鸣枪示警后,对方上前抢夺民警佩枪,在此过程中,两人 “被子弹击中”死亡。
新闻通报中使用了“被动语态”,避免了“警察开枪”这一说上海到莆田货运法,并且强调死者生前有“袭警”、“抢枪”的行为。依这种说法,警察开枪显得合理合法。因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对抢夺枪支、暴力袭警且危及生命安全的,在警告无效之后,警察可以使用武器。但这就是真相吗?谁又有权公布真相?
首先,“袭警”、“抢枪”是调查结论吗?据新闻通报,目前相关领导已赶到事发地,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当事警察被停职接受调查,检察机关也正介入。但当地政府缘何先声夺人,宣布“袭警”、“抢枪”在先,警察开枪在后?如果最终调查的结论与此有出入,甚至“袭警”纯属子虚乌有,这将给调查机关带来极大压力。
其次,案情的发布有仓促之嫌。此案案发于12日下午4时许,次日上午就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更为关键的是,案情远比当地政府通报所说的复杂。
有媒体引述目击者的证言,当时便衣警察张磊命令郭永华:“跪倒,否则我毙了你!”郭说:“我没有犯法,你不敢开枪。”协勤王某用电棍将其击倒后,张磊先后朝天空和地面开了两枪,接着直接向郭永华的头部开了一枪。后郭永志上前询问,张磊又朝其胯部开了一枪,之后走上前,顶着他的后脑再开一枪。
但县公安局副局长否认有人身中两枪,坚称张磊只发射4发子弹。4枪还是5枪?尸检之后自然真相大白。若当事人中枪后,失去了反抗能力,警察再向其头部开枪,就涉嫌故意杀人。而且之前郭永华已被电棍击倒,再向其头部开枪,同样有故意杀人嫌疑。此外,副局长还称两次鸣枪警告后,仍然发生“抓扯”,这就与之前通报里的“抢枪”有本质区别。警察使用武器应“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对“抓扯”,为何要开枪?事关两条鲜活的生命,信息公布和警方说法理应慎之又慎。
当然,这些目击者的证言未必全部真实,那么,新闻上海到泉州货运通报里“袭警”、“抢枪”的说法又从何而来?是当事警察的一面之词吗?如果能做到起码的审慎,就应询问目击者。如果确实来不及,也不该草率公布所谓的“真相”。而且死者家属目前居然已经与镇政府签了《补偿协议》,每家补偿35万元,但必须在1月17日前安葬死者,今后不得提出任何民事赔偿。如此处理“袭警”案,又做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