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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院称未规定因公喝酒伤亡属工伤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12 点击数:
 
针对互联网上11日出现的关于“重庆规定职工受指派引起醉酒伤亡属工伤”消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就此作出声明称,重庆高院近期修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并未涉上海到厦门货运及相关内容。该《规定》共计18条,其中有关“醉酒”情形的规定仅在第13条出现,全文为“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据介绍,12月10日,重庆高院就新修订的《暂行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及“职工受单位指派酒后受伤应如何认定”的问题,该院行政庭法官就此问题解答说,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了立场和态度,同时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规定》不可能囊括所有的内容,对具体个案,法官上海至福州货运在审理中还会根据《规定》的基本精神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该问题答问完毕后,重庆高院行政庭庭长樊非及发布会主持人又同时向记者进一步强调说明,“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是建立在贯彻《规定》精神的基础上的,希望媒体不要误读,以免造成不良的舆论导向。

  重庆高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和态度,对《规定》的僵化执行和以偏概全的解读都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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