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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通行畅通

来源:http://www.fuzhouwl.cn 发布时间:2015-06-03 点击数:


  保畅不力最高罚5万节假日出行,最怕堵在高速公路上。《条例(草案)》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车辆通行畅通。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排队车辆超过300米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采取应急管理措施,上海到物流保证车辆通行畅通。如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导致收费站车辆拥堵时,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情节轻微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延长建设期相应抵扣收费期
  在高速公路建设方面,《条例(草案)》主要明确建设工期控制、服务区及附属设施建设等;在竣工验收方面,规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高速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草案)》规定,高速公路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工期,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因特许经营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或项目法人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期延长,延长的建设期相应抵扣收费期。
  《条例(草案)》还规定,高速公路收费、智能监控、通信系统和服务区、超限运输检测、交通标志、交通安全、交通量观测等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此外,新建高速公路时,上海到物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修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线执法所需用房,并纳入高速公路建设成本。
  偷逃通行费罚款3倍
  目前,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现象较为普遍。《条例》列举了换卡、假冒免收通行费车辆、干扰或破坏收费设施、干扰计重设备等恶意偷逃通行费的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提出,对高速公路入口违法放入超限车辆的违法行为,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没收全部车辆通行费,并按放行车辆数每辆处以2000元罚款。对持调换或者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卡,故意损坏、屏蔽通行卡或者干扰收费设施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违法行为,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补缴,并处以应缴车辆通行费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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