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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到福州物流“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政策

来源:www.fuzhouwl.cn 发布时间:2014-02-13 点击数:


  授权不足,仍缺乏有效管控物流配送强调的是覆盖区域的广度和深度。就目前医药物流市场来看,我国多数医药经营公司,自身配送真正能做到“门对门”的,其配送半径都是有限的。一般而言,配送半径超过350公里以上(单品种除外)的,就需要利用其它社会物流服务(如铁路、航空、水路等),包括各类型快递。这些非专业药品物流公司从软硬件到人员配备、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都不能很好地保证药品的质量,特别是对温湿度有严格要求的药品。根据商务部的药品流通业上海到福州物流“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政策,此类社会物流企业才是真正的“第三方”。如何做好这个环节的质量监管,包括是否纳入药监部门审核把控,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虽然新版GSP的第三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给药监介入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授权不足。换言之,虽然新版GSP已明确将第三方物流纳入监管范围,但实际上是缺乏管控手段的。
因此,上海到福州物流笔者建议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这一情况进行明确,从根源上为规范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发展奠定法理依据。目前,国内已有不少现代物流公司开始为医药公司提供独立的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但由于各省药监部门对第三方物流的理解不一,企业面临的客户多样,因此第三方药品物流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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